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
1、纳税人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 主管税务所:①审核、核实变更内容。②录入变更内容。
3、违章处罚领取变更后《营业执照》30日内未办理相关税务变更。
4、 主管税务所:①制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②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纳税人:①缴付工本费。②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如开户银行、注册资金、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等。
2、纳税人提供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变更内容的资料复印件。
3、管理所受理审核、核定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征收所,并附纳税人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4、 征收所根据管理所提供的资料录入变更内容。
注:变更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法人身份证;
③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④验资报告;
⑤章程合同。
(以上均为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