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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交税款: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减税、免税规定:新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 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减免税企业应在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写出申请报告,并将企业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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