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报告初审:
检查小组写出检查报告并签字后,将检查报告及资料报科室负责人初审,初审应在三日内完毕,审理人应签署意见。
检查报告复审:
初审无异议的,将检查报告及资料移送综合 科复审,重大案件,案情复杂案件按规定由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复审一般应在五日内审理完毕,审理人应签署意见。
检查报告审批:
复审无异议的,由综合科转报主管税务检查的局长审批。
草拟税务处理决定书:
检查部门根据《税务检查报告》审批结果,草拟税务处理决定书,连同检查报告及资料再报主管局长审批。情况不清楚 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情况资料或重新检查。
打印税务处理决定书:
检查科室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打印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
发 文:
检查部门填写分局发文稿,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报告及资料一并报主管局长签字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