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
一、按照《四川省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别确需委托代征的零星税收,需由代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税务所初审。
二、税务所人员应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包括对代征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委托代征范围及理由,一年内预计可征收税款金额等内容,由所长签具初步意见后将资料装袋上报区局综合科,经局领导集体审议后,确定代征单位名单、代征范围、期限。
三、税务所根据批准后的审批表要求,代表区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书,上报区局统一编号并由局长签字后生效。征收大厅负责打印《委托代征证书》,加盖局章后,由税务所送达代征单位。
四、代征单位税款入库后,按规定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代征单位可按季(或半年)填写《委托代征手续费领取单》,附上代征税款税票复印件、代征证书复印件,报税务所,税务所应登记造册,核实后由所长签具初步意见上报局计财科,经局长签批后,由代征单位到税务所领取代征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征关系终止,税务所应负责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