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
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具有发票领购资格并已领购订本式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的。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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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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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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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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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油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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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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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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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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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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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即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即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审查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是否需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即日
决定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即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制作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制作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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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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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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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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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江油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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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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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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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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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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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