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七
行政许可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
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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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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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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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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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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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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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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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保证说明 |
原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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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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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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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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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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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申请人为企业的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为所在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下同)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1)是否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2)是否能够建立安全保管代售印花税票、款的制度;
(3)是否建立专户存储代售印花税票款。
四、决定
决定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六、公告
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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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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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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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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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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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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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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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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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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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附件: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四川省江油市签定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 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 %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 ,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 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 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3、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4、发票领购申请表
5、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
6、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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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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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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