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一、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

   (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 简易程序

  • 什么是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 执法人员如何实施简易程序?

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简易程序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列名哪些事项?
  1. 税务机关名称;
  2. 编码;
  3. 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等;
  4. 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
  5.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 缴纳罚款期限;
  9.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10. 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 受理和立案

国税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认证比对、协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 调查

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要注意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无税务违法行为和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征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等。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审理

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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