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关于我们 |政务公开 | 办税指南 | 廉政建设 | 涉税举报 | 留言薄 |  
   
  主办单位:江油市地方税务局 (建议使用IE5.0以上,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江油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Copyright © 2006 JiangYou Local Tax.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