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属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退税等涉税事项的,均属于审批(办事)事项。
第二条 审批(办事)事项要本着公开透明,方便纳税人,高效快捷,责任落实的原则制定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审批(办事)服务的市局各科室,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 告知制度
第四条 凡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办事)事项及相关内 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设置公告牌或触摸屏等方式,在办公或办税场所公开本单位的内设科(股)室及承办的申请事项、分管领导姓名、办公位置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照片。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向纳税人告知的内容,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不得因告知不清导致纳税人继续提交申报材料和准备其他事宜。
第三章 承诺制度
第六条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审查,接受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表示已受理纳税人申请。
(一) 可以当时办结的必须当时办结;
(二)不能当时办结的,应向纳税人出据《×××受理通知单》,并载明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申请时间、接件人姓名、承诺时限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三)申报材料中如有重要的证明材料原件,税务工作人员应出据申报材料收件清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和稽查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明确各办理环节的责任人,对纳税人作出的书面时限承诺,必须在承诺
的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章 查询制度
第八条 市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地税政务服务处,对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实行现场即办即取制,对窗口所涉及的税收实行统一征收。
第九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和稽查局要建立本单位的查询系统,以固定通知栏、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触摸屏、现场电视滚动发布等手段,向纳税人提供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地点等办税事项及相关事宜的查询。
第十条 开通网上申报审批项目的县(市、区)地税局,必须同时将电子表格制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专栏上或本单位的网站上,方便纳税人下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各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