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1、行政许可:20天,经批准可延长lO天;
2、办理税务登记证:30天;
3、解除税收保全:1天;
4、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后的余额退还:3天;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办理退还:10天;
6、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办理退还:30天;
7、税务机关执行审计、财政机关意见决定回复期限:30天;
8、调帐检查以往年度的帐、表、册等退还期限: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天;
9、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1O、复议机关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5天;
1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2、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60天,情况复杂经批准最多延长30天;
1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1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6、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听证,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2日内交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
18、“双定”户申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检意见书》答复;
19、“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答复;
20、“双定”户申请停歇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结算税款、发票等;
2l、重大税政调整或紧急事项3日内要通知到户;
22、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告知发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
23、对减免税期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减免税条件改变的纳税人,应在2日内提出取消其减免税的初步意见,按审批程序报告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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