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征收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四)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邮政编码)。
2、申请人委托复议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附委托人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3、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4、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6、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三、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当事人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纳税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时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为被依法确认之日算起。要求赔偿过程中,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下列侵犯纳税人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纳税人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有下列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多征、乱征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违法摊派费用的;违法吊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纳税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发生,有要求延长赔偿时效的权利。纳税人如在请求赔偿时限的最后三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示时效中止。但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请示时效。
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征税的权利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民对税务机关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 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税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 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对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审核确认有关委托事项。
(三) 税务机关在受理听证后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方式和听证主持人。
(四)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会认定的事实作出是否变更原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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