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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我们做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目标
    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二、使命
   (一)诚实公正地履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二)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规范”的纳税服务;
   (三)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征收税款;
   (四)通过严谨的执法、教育及宣传,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五)培训我们的税务干部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礼仪风范。
    三、理念
    我们的服务理念是“以纳税人为中心”,并以良好的素质和作风保证这一理念的实现。
    四、承诺
    (一)信息服务承诺
    1.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
    3.通过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多种形式向您提供涉税信息。
    (二)咨询服务承诺
    1.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办相关负责人员;
    2.对您到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即时回答或指引至相关部门;
    3.对您的书面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对您的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办税服务承诺
    1.税务登记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对您申请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对您申请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发票办理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购领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自印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对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4)对您申办发票兑奖,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3.纳税申报服务承诺
   (1)对您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减、免、缓、退税服务承诺
   (1)对您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由本局负责审批的,从受理之日起,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报上级税务局审批的,我们将提供各种信息;
    (2)对您依照法律需要延期缴纳税款,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日内上报;
    (3)对您多缴税款申请退税,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接到您的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其他办税服务承诺
    (1)我们会免费为您提供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2)假如您有特殊困难(如残障人士)不能正常办税,我们会根据您的申请为您提供援助服务。
    (3)延时服务承诺。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时间轮流值班,提供延时服务。
    (4)提醒服务承诺。在法定申报期届满前采取电话通知、上门通知、公告等多种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5)预约服务承诺。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预约申请,办税服务厅(室)安排专人,专门时间进行办理。
    (四)服务态度承诺
    1.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指导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2.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严格执行税务人员文明用语,妥善处理您的涉税事项。
   (五)政务公开承诺
    我们会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以下内容,接受您的监督:
    1.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2.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3.服务承诺;
    4.办税所需提供的资料、步骤及方法;
    5.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6.监督投诉电话。
    (六)信息保密承诺
    1.对您的经济信息,我们会严格保密,除非法规准许或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我们绝不会披露;
    2.对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经济信息的,我们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实施检查的承诺
    1.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实施税务检查前会提前通知您;
    2.通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3.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如不按照规定出示证件,您有权拒绝检查;
    4.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提供书面的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包括定案依据,并告之您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八)权利保护的承诺
    1. 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 您对我们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 您对我们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 因我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致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您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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